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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台灣相當受歡迎的「格子店 」由於租金便宜,不用花大錢就擁有一個小小的實體店面,因此相當受到網拍業者的喜愛,但台中市一名格子店業者因出租格子給大陸工廠寄賣仿冒品,遭到正牌公司求償四百五十萬元,業者表示他只負責出租格子,對產品真假完全不知情,因此對判決感到相當不滿。(記者蔡依婷台中市報導)
今年十一月才傳出有格子店違法販賣未通過衛生署核可的眼藥水,現在又有格子店因賣仿冒品而吃上官司,台中市一名譚姓女子,以每月每格六百元的價格出租兩個格子給大陸工廠寄賣玉墜子,沒想到卻被查出墜子是仿冒知名飾品公司的商標,讓出租格子的譚小姐被控違反商標法,求償四百五十萬元,對此譚小姐表示她只是出租格子讓人寄賣,完全不知商品的真假,認為這樣的判決相當不公平。
業者譚小姐:「對方公司要求要賠四百五十萬,我沒錢賠,我說東西不是我的,我也把合約書呈給檢察官看,可是檢察官最後是說,他不管東西是誰的有賣了就算,所以我當然覺得很不平!」
但台中地檢署襄閱檢察官洪培根表示,收了租金幫忙販賣商品,就有查證產品真假的義務,譚姓女子雖然沒有直接故意,但可能涉及間接故意違反商標法。
洪培根:「故意有兩種,直接故意就是明明、很確定知道;另一種就是不確定故意,就是可能懷疑是,但沒有拒絕和查證,這就是間接故意。」
因為這個官司譚小姐的格子店已經頂讓不做,另外大陸工廠方面由於管轄權問題,台灣檢方無法追究責任,而洪培根表示,只要能夠提出證明證實店家真得不知情,事情還是有轉寰空間。